桂建管〔2006〕11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區交通廳,水利廳,廣西電網公司,柳州鐵路局:
現將建設部《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建質〔2006〕18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該補充規定提出的八點要求,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按照該補充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法嚴格審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情況和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情況。對于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的分包企業,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處罰。
另外,該補充規定還明確,除了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和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承包企業外,所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均應依法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