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中小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我區科技
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環境,進一步推動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科技部
《中國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五”期間發展綱要》(國科發火字[2001]237號)和《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
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5]15號),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系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的科技創業服務機
構。一般由區、市、縣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資機構以及其它社會團體或個人投資興
辦,以中小科技創業型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提供研發、生產、經營的場地,通訊、網絡與辦公及生活配
套等方面的共享設施,為入孵的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和市場推廣等方面多
渠道的服務和支持,提供系統的培訓和咨詢,以降低創業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
和成功率。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投資主體、經濟性質、組織形式不限。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按其功能分為綜合型孵化器、專業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創業群體的專門孵化器。
自治區鼓勵境內外機構、企業和個人設立孵化器,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發
展專業化。
第四條 具備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申報認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
的認定工作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以培育初創階段或成長期的科技企業為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注冊資本在
100萬元以上,而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領導班子健全,70%以上的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要配備一定數量相
應專業的技術人才。
(四)綜合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場地面積在1000平
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駐孵化企業的場地面積占2/3以上。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服務設施齊備,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
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設有提供以上服務的社會中介機
構,或同科技企業孵化器外有關中介機構建立了固定合作關系。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除應具備科技企業
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還必須具備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開發的公共技術平臺和支撐體系。
(六)綜合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應達30家以上;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七)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建立嚴格的畢業與淘汰機制,企業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最高不超過四
年,超過四年還不能畢業者,責令退出孵化。自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須有不少于15%的企
業進出,以保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動態良性循環。
第六條 申報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所接收入孵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依法登記注冊、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處于初創階段,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的小企業;
(三)開發的產品或技術符合《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目錄》;
(四)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100萬元;
(五)企業的負責人必須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發。
第七條 申報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所準予畢業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時間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
(二)年技工貿總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100萬元以上; (三)企業負責人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
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認定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辦法。
第九條 申請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須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單位法人證明與孵化場地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及附圖)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及其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管理工作人員名單、職務以及學歷、職
稱證明復印件;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畢業企業和淘汰企業名錄,及其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入駐孵化證明
復印件;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名錄;
(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科技企業孵化器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程序:
(一)各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經所在地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廣西壯族自
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基本符合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實地考察,
進行現場評審;
(三)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廳核準認定并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
孵化器”證書及牌匾。被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
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廳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將取消資格,收
回“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和牌匾。
第十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半年報告制度,每年6月、12月15日前,由所在地科技局負責將科技企業
孵化器上報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運行情況核實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廳。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治區在科技計劃中每年擇優安排科技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自治區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公共技術開發平臺等給予優先
支持,在孵企業申報的國家和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或優先立項。在孵或畢業企業
申報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被認定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后,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
應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西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