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處理字〔2018〕20號
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在河池市環江縣城西開發區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民族醫醫院(中醫院)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民族醫醫院(中醫院)建設施工工地“6•26”墜井窒息事故結案的批復》(環政函〔2018〕11號),認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
一、聘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后持證上崗。
二、公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三、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到吊裝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
四、公司應急處置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桂建處理告字〔2018〕31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告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決定之前,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暫停你公司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攬新的工程業務60日,時間自2018年6月29日起計算。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11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