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墻改〔2008〕1號
各市、縣建委(建設局)、墻改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自治區人大十屆第95號公告)規定,我們于2007年12月25日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辦法(2008年)》(桂建墻改〔2007〕6號)。在實施過程中,各地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經過研究,我們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辦法(2008年)》(桂建墻改〔2007〕6號)進行了調整補充,現重新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辦法(2008年)》(桂建墻改〔2007〕6號)作廢,請退自治區墻改辦公室集中銷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